|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卫生指标 |
储粮形态(包装/散装 |
实际存储点 |
||||||||||||||
| 不完善率(%) |
黄粒米率(%)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碎米(%) |
互混率(%) |
加工精度 |
铅mg /kg |
镉mg /kg |
总汞mg /kg |
总砷mg /kg |
黄曲霉毒素B1(ug /kg) |
||||||||||
| 总量(%) |
其中:无机杂质含量(%)) |
|||||||||||||||||||||
| 24C24 XJM0 90901 |
大米 |
100 |
国内 |
一级 |
2024 |
≤3.0 |
≤1.0 |
≤0.25 |
≤0.02 |
≤14.5 |
正常 |
≤15.0 |
≤5.0 |
精碾 |
≤0.2 |
≤0.2 |
≤0.02 |
≤0.2 |
≤10.0 |
包装(25KG/袋) |
槐花库3-1号仓 |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堆包价,如需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40元/吨(包装),买方承储库点收取板前费用的,买方根据卖方要求开具发票。大米加工的原粮为2023年产稻谷,且为同一品种长粒形中晚籼米,生产日期是合同成交近一个月生产的一个批次大米。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干湿一致,无虫、无霉,色泽气味正常,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标的发粮点为1个。
2、粮油入库时卖方须按买方要求提供该批大米产地有资质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抽样基数不得少于标的物数量)、以及运输及发货地点相关证明材料(从发货地至采购地的火车大票、汽车过路费、发票、车辆运行轨迹等)给买方,卖方不提供的一律拒收。
3、为确保大米入库质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达不到要求的作退货处理。卖方需按要求定量包装(25公斤/袋),大米净重25公斤(不含袋),大米保质期为6个月,卖方必须保证该批次包装一致、品牌一致。标识标签齐全有效,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该批大米全部入库结束,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扦样检验,食品安全指标、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凡有一项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GB/T1354-2018、GB 2761-2017、GB2762-2022、GB2715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卖方应确保向买方保证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全额没收卖方缴纳的保证金;(3)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
7、结算方式:该批大米入库结束,买方先行支付80%预付货款。待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检验报告后,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5个工作日内结算剩余20%货款。检验数量损失和费用由卖方承担。
8、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20天内付完全款;入库期:自合同成交之日起30天内入库完毕。
9、本交易清单与交易公告等共同组成本次交易的合同文件,参与本次交易的买卖双方均应受前述文件约束。
10、联系人:潘开胜,电话:136****9788。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