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3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市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市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建设局、****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范公共**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增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依据《****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省招标投标条例》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全市域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联动监督管理。联动监督管理包括联合检查、联合调查、协查与移送、联动协作等。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信息共享原则。

第二章联动监督机构及职能

第四条各级公共**交易管理指导协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协调工作。

第五条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心****中心****中心)为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数据和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线索反馈至各相关部门。

第七条 ****机关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依规依纪依法对招标投标领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构成犯罪行为,以及干扰、妨碍、抗拒或威胁行政监督部门执法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检察院、审计部门在监督执纪执法和审计监督中发现的违规招标、虚假招标等违反公共**交易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第三章 联合检查

第八条 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以下情形,可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一)根据“双随机一公开”或专项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

(二)按照巡察、审计等工作要求,对发现需要多部门配合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

(三)各级公共**交易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开展多部门参与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联合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集中整改,以及需要多部门参与的专项整治,由公共**交易指导协调部门牵头组织;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牵头组织。

第十条 牵头部门应当**参与部门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目的任务、范围内容、时间步骤、方式方法和组织要求等事项。严格控制联合监督检查的数量和次数,统筹安排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联合监督检查,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

第十一条 对联合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问题,由各参与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别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按照本通知关于案件(问题线索)移送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联合调查

第十二条 办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情况复杂需要两个或多个部门协作配合的,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联合调查。

第十三条 联合调查组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参与部门协商制定联合调查工作方案,明确联合调查的目的任务、范围内容、时间步骤、方式方法和组织要求等事项。参与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调查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联合调查过程中,需要新增部门协查配合的,可以采用由发起部门向新增配合部门提交协查函,或者联合调查组增加新组员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联合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发起部门依据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理)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作出处罚(处理)。

第五章 协查与移送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投标领域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协助的,可向配合部门提交协查函。协查函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或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协查的具体事项;

(三)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 配合部门应当按照协查函明确的协查事项完成协查工作,并及时向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书面反馈协查意见。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时,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方涉嫌违法行为的,超出本部门处理职权范围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处理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移送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问题线索)移送书;

(二)前期调查材料;

(三)有关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询问笔录、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发现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方涉嫌违法交易、违规操作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移送问题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条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和《******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串通投标的案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认为存在犯罪合理嫌疑,且符合《******部****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关于串通投标案件立案追诉情形,但是由于调查取证的手段有限,难以固定证据,****机关采取措施进一步获取证据以判断是否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机关移送。移送案件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案件移送书;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专家论证意见(如有);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材料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第六章 联动协作

第二十二条 巡察、审计监督发现的进入**市公共**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招标投标项目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交由各级公共**交易指导协调部门办理的,由各级公共**交易指导协调部门牵头组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立案查处。查处结果由各级公共**交易指导协调部门****机关。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巡察机构、审计机关、司法机关在执纪审查、政治巡察、审计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公共**交易管理指导协调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招标投标方面专业支持的,各级公共**交易管理指导协调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监督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中,依法应当停止项目执行的,书面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停止项目执行;依法应当停止资金拨付的,****管理部门停止拨付资金;依法应当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书面提请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方作出行政处罚,应将处理结果信息纳入本行业信用管理体系,与信用平台共享。

第二十六条 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资格预审或招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所涉交易项目如需重评(重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行政监督部门处罚(处理)决定书。交易中心应为招标人重评(重审)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机关、审计机关、司法机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执纪审查、审计监督、案件(投诉举报)办理过程中,需要到公共**交易平台调取有关招标投标证据材料(如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或评标报告等),以及需要利用评标室开展集中监督检查活动的,交易中心应提供支持和保障。标书代写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有关媒体依法依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9-03
意见征集
盐城市招标投标活动联动监督管理办法
当前信息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