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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坨圳村道路**工程(坨圳村至石塘村排上组道路**工程)结算终审单位 |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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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703MA7C736D124****0764 |
| 投资额(¥6.5E+8元) |
| 工程造价咨询 |
| 7个自然日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取费参照**市**区财政、审计入库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康财[2023]19号以及康府办字[2019]82号文计算出收费基准价确定此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结算审核费由基本费用和审核增(减)费用两方面组成,不足1800元时,一律按1800元/项收费。参照文件计算出基本费用约 4750元,最终结算审核费用于项目审定后参照康财[2023]19号以及康府办字[2019]82号计取。计取方法如下: 1.基本费用:以送审的结算价为计算基数。具体采用累进制计算基准收费,即:200万元(含)以下费率为2‰、200-500万元(含)费率 1.5‰、500-1000万元(含)费率为1.2‰、1000-3000万元(含)费率为1‰、3000-5000万元(含)费率为费率为0.6‰、5000-10000万元(含)费率为0.4‰、10000-20000万元(含)费率为0.3‰、20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2‰,不计钢筋抽筋费用。 2.审核增(减)费用:审增(减)费用计费标准按审增(减)金额抵扣后绝对值的1%计取。 3.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在项目复查过程中,如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等非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核增(减)金额部分以及其它情形下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认定不应计入核增(减)金额部分,不计入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增(减)费用。 4.经确认为不合法工程合同、协议产生的工程投资核增(减)以及从评审范围内剔除而产生的投资核减,不计入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减金额。 5.****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审定金额和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之差的绝对值与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的比值计算得出,即:定案误差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审定金额-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定案误差率在1% — 3%(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95%支付;定案误差率在3%-5%(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90%支付;定案误差率在 5%—10%(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80% 支付;定案误差率在10%-20%(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50%支付;定案误差率在20%以上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不予支付。 |
| 该项目为**区乡村**建设项目一期子项目,投资额约250万元,道路总长约 743.17 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状道路线上对现状路面进行硬化以及对村内巷道进行修复硬化,道路红线宽度为 8 米,配套交通标志、标线及两侧排水边沟,对道路边坡采用喷播草籽护坡。现根据项目需要,选取一结算审核单位对该项目进行结算终审。 |
| 3(个工作日) |
| 15(个工作日) |
| 5(个工作日) |
| 仅承诺服务即可 |
| 查看资质等级树 |
| 无 |
| 无 |
| 随机抽取 |
| 财政性资金 |
| 2024-09-04 17:30:00 |
| 线上选取 |
| 2024-09-05 09: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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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