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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机关各部(室):
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办公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锦财综〔2022〕289号)有关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应严格执行政策,规范实施购买服务行为,避免出现一方面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又存在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的现象发生。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申请财政预算安排购买服务类专项资金,必须是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政府购买服务。
附件:****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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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