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招标(采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招标(采购)活动合法、有序,相关信息不被泄露,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招标(采购)活动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管理部门、交易中心、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和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等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下列招标(采购)资料信息属于涉密资料信息:
1.未挂网公开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内容;
2.投标截止时间前,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的名称、数量等信息;标书代写
3.拟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的专业、地域、人数等相关信****委员会成员个人信息;
4.拟选派招标(采购)人代表的个人信息;
5.项目标底;
6.定标会议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7.已完成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姓名等个人信息;
8.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名单;
9.投标文件中,除开标一览表等依法应公开的内容以外的其他内容;标书代写
10.评标评审过程视频音频和过程信息;
11.未公开发布的评标评审结果和评标评审专家打分情况;
12.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13.招标(采购)投诉举报件在行政执法单位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14.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采购)的其他信息。
二、有关保密工作要求
1.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招标(采购)信息保密工作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保管有关记录、台帐等资料,不得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密资料信息存放在无保密措施场所,不得擅自复制、摘录、拍照、打印与招标采购活动有关的、尚未解密的资料和数据。
2.各有关单位应落实保密承诺和廉洁提醒谈话制度,有关****纪检组备案;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采购活动中临时留存的资料信息负责保密,向****交易中心提交保密承诺书,落实保密责任,****交易中心要求存放档案资料。
3.各有关单位要建立保密工作机制和泄密应急补救机制。完善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评价。
**市****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