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哈平路副191-10****花园1栋1单元12层2号(住宅)
被投诉人1:****中心
地址:**省****岗区长江路130-6号
被投诉人2:****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省****岗区**路266****花园A栋1层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学院教师教育实训楼虚拟数字化展馆建设项目、教师教育实训楼LED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包)(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5月13日;采购项目评审日期:2024年6月14日;采购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6月14日;更正结果发布日期:2024年6月27****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公司所提供的电源管理器品牌为itc型号为TZ-72112经我方查证该产品不满足招标参数要求,应判定为虚假应标。
****公司所提供的开关电源品牌为**丰视型号为FS-DE200-4.5V制造商为****公司经我方查证该制造商名下并无**丰视品牌,应属于无效投标。
****公司所提供的配电柜为中电强能品牌制造商为**市****公司,经我方核实中电强能品牌不归**市****公司所有,中标供应****政府采购活动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四)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电脑品牌为惠普制造商为鸿**精密****公司,该制造商名下并无惠普商标,应属于无效投标。
(五)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视频控制器品牌为**大华经我方查证该品牌不存在,应判定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被投诉人2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电源管理器(品牌:itc、规格型号:TZ-72112)”,制造商为******公司。****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以上产品满足采购文件中“电源管理器”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被投诉人2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开关电源(品牌:**丰视、规格型号FS-DE200-4.5V)”,制造商为****公司。****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丰视”为其生产的产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规定,“开关电源”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被投诉人2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配电柜(品牌:中电强能、规格型号QN-PLC/80KW)”,制造商为**市****公司。****产权局函询,其复函证实“中电强能”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深****公司”,但其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包含“配电柜”。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的规定,制造商**市****公司生产的“中电强能”品牌“配电柜”不属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查证,被投诉人2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电脑”(品牌:惠普、规格型号:HPProTower288G9PCIDesktopPC),制造商为鸿**精密****公司。****中心官网查询,以上产品制造商为“HPInc.”,生产企业为“鸿**精密****公司”,被投诉人2响应文件中制造商与实际不一致。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证,被投诉人2响应文件中明确所投产品“视频控制器(品牌:**大华、规格型号DH-LCS-V1000-5U),制造商为******公司。****公司函询,其复函证实“**大华”为其生产的产品品牌。根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的规定,“视频控制器”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三)(五)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四)成立。鉴于“鸿**精密****公司”为所投“电脑”(品牌:惠普、规格型号:HPProTower288G9PCIDesktopPC)的生产企业,且被投诉人2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的该产品《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已明确标明制造商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也不属于采购文件中符合性审查及其他响应无效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投诉成立的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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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