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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内容: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医学检验科”。
变更为: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许可证诊疗科目包含“医学检验科”。
磋商文件有关申请人资质要求内容以变更后内容为准,其它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澄清与更正内容,因潜在投标人未及时查看等自身原因造成投标无效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潜在投标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