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专业厂房3号监理招标答疑书0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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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马专业厂房3号监理招标答疑书01号

递交时间:2024-09-04 16:19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开标方式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延期后开标地点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60天
资金现金
65,000元 人民币
6,562,017.5元 人民币
综合评估法

白马专业厂房3号监理

招标答疑书01号

各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对《白马专业厂房3号监理》招标提出疑问,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标题:关于招标文件1.4.3条的质疑

1、招标文件第1.4.3条:“除投标人不得存在的17种情形之一外,投标人也不得存在下列情形:(19)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请问,此处如何理解,请明确: 1.****法院等九部门《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文第二条“联合惩戒对象:****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是否只有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单位(投标人)才属于本项目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不能参与本项目 2.根据****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文件的规定,联合惩戒对象是否以“信用中国(**)(www.****.cn)网站中“联合惩戒”栏目下查询的结果为准 3.本项目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如在**省之外的其他区域因非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监理项目****政府采购的行政处罚(如:****政府采购业务),是否不属于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规定

答:原招标文件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19)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现更正为“□(19)根据国家或**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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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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