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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高新区文采家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市**路42号
被投诉人:****
地址:**市鸠****社区春江路1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鸠****社区春江路16号
当事人:****
地址:**市鸠****社区春江路16号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4日收到******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高新区文采家园小区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
1.成交供应商****于2024年4月9日被****管理局罚款5000元、于2024年6月1****财政局记不良行为1次,****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2.评审专家评分有倾向性,存在不公正的情形。
3.****不是中小微企业、评标过程中存在专家抽取不规范,指定评委的行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不成立,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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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