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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医保函〔2024〕167号
****保障局,自****管理中心、自****事务中心,区直及**军、****医疗机构,药材供应机构,****交易中心,****公司,各有关生产、配送企业:
根据《****监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卫生健康委 ****医保局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药监规〔2021〕2号)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药配方颗粒”、“中药配方颗粒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者由生产企业委托具备储存、运输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接受配送中药配方颗粒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相关要求,不得再委托配送”等规定,现将《****医保局关于做好中药配方颗粒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4〕159号)集采中药配方颗粒三方购销协议修订为甲、乙方购销协议,协议内容详见附件。请各医疗机构于2024年10月14日前完成中药配方颗粒购销协议签订。其他事宜仍按桂医保函〔2024〕15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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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