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水利局关于红河县跑洛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决定书红水资源许〔2024〕18号

审批
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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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跑洛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取水许可申请的行政决定书

红水**许〔2024〕18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0:41

****水务局:

你单位于2024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县跑洛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取水许可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8月22日依法受理。本机关组织专家对取水许可证申请进行技术评审。根据《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第2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等有关规定,取水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决定准予**县跑洛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的取水申请。主要审批意见如下:

一、**县跑洛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位于**县浪堤镇、羊街乡、迤萨镇境内,灌区设计控制改善灌溉面积26000亩,基本同意**县跑洛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设计水平年供水量为1090.72万立方米(其,南罕灌片18.86万立方米,洛甫灌片381.87万立方米,罕龙河灌片供水量689.99万立方米)。

二、根据水**论证分类分级指标分析,基本同意水**论证工作等级确定为二级。基本同意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影响论证范围、退水影响论证范围。

三、基本同意《报告书》水**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成果。

四、基本同意《报告书》**县跑洛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设计水平年供水量为1090.72万立方米/年的取用水方案及用水合理性分析。

五、基本同意《报告书》提出的水**管理、节约及保护措施。

六、基本同意报告所提的取水影响分析结论。项目取水对项目区地下水**量影响不,对水功能区基本无影响,对第三用水户基本无影响。

七、你单位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置等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定或者校核,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特殊情况下,你单位应当服从****及当地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限制取水决定。

九、若本工程的取水地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方式等发生变化,应重新申请取水。

十、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若本项目未获得相关部门核(批)准,本批复文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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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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