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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招标人对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项号和授予合同第32点履约保证金递交形式做出以下更改:
中标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以现金转帐、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之一提交。履约保证金以现金形式递交的,应由中标单位企业基本账****银行账户;以银行保函递交的,应由****银行出具。以现金方式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的,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有效期必须延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保证保险时效没有达到上述规定,必须补足时效。否则,发包人将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采用现金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注:本补充通知(二)与补充通知(一)、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二)为准。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