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丰县安迪尔水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审批
新疆-和田-民丰县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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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环****管理处
文号: 新环审〔2024〕152号
有效性:
发布时间: 2024-07-24 13:07
关于****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水利局:

你单位《关于〈****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位于**地区民**安迪尔河下游河段,水库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3°43′00″,北纬37°50′39″。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水库总库容576.1万立方米,水库年总供水量为1424.7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灌溉1398.1万立方米,人畜安全饮水26.6万立方米,最大坝高11.3米,正常蓄水位1276.3米,设计灌溉面积为2.43万亩,工程为Ⅳ等小(1)型工程。主要建设引水工程(安迪尔渠首(改建)、引水渠(**、改建))、****水库(大坝、放水廊道)、水库放水管道、水厂供水管道等工程,配套建设土料场1个,土沙料场1个,弃渣场2处,利用料堆场2处、临时生产生活区2处、混凝土拌合站2处、****预制厂1处、****工厂2处、机械保养站及停放场2处、道路等工程。工程任务为满足安迪尔灌区的灌溉、人畜供水、沉砂。通****水库,解决项目区季节性缺水、灌溉地表水泥沙含量大的问题,为灌区2.43万亩提供可靠的水源保证,为安迪尔乡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水库调节,降低灌区泥沙淤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本项目占地面积共计163.74公顷,其中永久占地面积128.51公顷,临时占地面积35.24公顷,水库淹没区面积为105.99公顷,工程无搬**置人口,生产安置人口1人,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项目总投资为34962.4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650.84万元,约占总投资的1.86%。

二、****设计院****公司编制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4〕115号),本项目符合**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民**安迪尔河流域综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水**“三条红线”管控要求。项目引水渠线占用塔里木盆地南缘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区,符合《自然**部生态****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及《关于加强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新自然资发〔2024〕56号)中允许开展的“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权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有限人为活动,同时已******局《关于****工程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方案的审查意见》(和自然资字〔2023〕264号);项目****牧场水厂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本项目为供水工程,****水库建成后,****水库地表水替代现有地下水源,为下游居民进行供水,符合《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影响可控,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生态流量保障措施。强化区域水**统一管理,实施最严格的水**配置方案、水**管理制度,严禁突破“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落实种植业调整计划和实施高效节水等措施,以保障设计水平年流域社会经济用水总量低于现状水平;切实强化流域灌区取水管理,严格按照水**配置方案确定的灌区供水量引水,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各引水口取水管理,严禁超量引水。按照少水期(10月~次年3月)下泄流量不小于0.14立方米/秒(占渠首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10%),多水期(4月~9月)下泄流量不小于0.42立方米/秒(占渠首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30%),充分保障渠首断面下泄生态流量。工程建设应同步建设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并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做好开展生态流量监测和水**保护工作。

(二)强化水**保护。****水库以及沿线引水渠道水质管理,加强安迪尔河末端荒漠林草分布区地下水位长期观测,并根据地下水动态监测结果,及时优化调整保护措施;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区、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施工营地、施工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等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禁止**、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严禁向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挖沙、取土,设置油库等,保证工程建设不对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产生不利影响。混凝土系统冲洗废水采用中和沉淀法处理后综合利用;含油废水经隔油、絮凝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施工期运营期生活污水采用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夏季回用于降尘、绿化用水,冬季储存至防渗蓄水池,冬储夏灌;加强施工期管理,禁止废(污)水外排。

(三)严格落实陆生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开工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项目占用塔里木盆地南缘土地沙化防控生态保护红线区、****水厂饮用水源地、公益林等征占地手续,并采取补偿和恢复措施,结合保护对象的保护要求和主管部门意见,进一步完善相关保护措施。强化施工生态保护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活动范围,禁止施工人员进入非施工占地区域,避免对周边陆生植物造成破坏;实行最严格水**管理和调配,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灌区用水,避免灌区社会经济用水所占份额过大挤占生态用水;禁止在林区樵采、伐林、放牧;加强施工期管理,严禁随意损坏公益林区植被,严格按照“占一补一”原则开展恢复工作,确保公益林面积不减少;对下游荒漠林草集中分布区域开展长期监测,适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土地平整,恢复原有地貌,对工程临时占地区域进行植被恢复,尽可能降低工程建设对区域景观的影响。

(四)严格落实水生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环境保护教育,禁止将施工废污水排入保护区,禁止施工人员捕捞鱼类;加强安迪尔引水渠首管理,保障河道生态流量,维护鱼类基本生境;加强渔政管理,保护渔业**;长期开展水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水生生态监测情况,适时开展鱼类增殖放流工作;优化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的后续设计,确保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及有效性。

(五)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合理规划施工工期;严禁在大风天气进行大量土方作业;划分建筑材料堆放区,有序堆放,并采取加盖棚布、定期洒水抑尘等措施,加强机械、车辆的管理和维修;混凝土拌合站、****预制厂采用全封闭作业;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搅拌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排放限值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水泥混凝土拌合站无组织废气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料场、弃渣场、利用料堆放场等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六)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工程建设运行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针对施工期和运行期的污(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采取有效防治措施。强化土石方、弃渣管理,加强综合利用,严禁随意乱挖乱弃;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处置措施;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转移必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相关要求,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并将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全库盘采取防渗措施;加强施工期水质监测工作,关注水质变化,避免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加强工程运行后的水文监测工作,根据监****水库运行调度计划并严格落实;强化、落实操作环节风险防范措施,并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四、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程建成后3~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工程建设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六、你单位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贯彻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生态环保宣传教育和管理,推进绿色施工,创建绿色工程。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环境局、****环境局****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执法局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境局、****环境局****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4年7月24日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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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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