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城街道海华路改造提升工程(明西路至丽南路段)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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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城街道海华路改造提升工程(明西路至丽南路段)
荷城街道海华路改造提升工程(明西路至丽南路段)项目
更正公告
公告内容

荷城街道海华路改造提升工程(明西路至丽南路段)项目第 1 次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荷城街道海华路改造提升工程(明西路至丽南路段)项目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4年9月5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4年9月11日上午9时30分标书代写

一、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 三 章投标人须知 第 16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人除应符合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体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委派项目负责人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责任和权利义务。联合投标协议书必须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法人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投标文件需签字、盖章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均由牵头人进行相应签字、盖章。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进行投标,如有违反,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

4.联合体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履行合同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牵头人应被授权作为联合体各方的代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责任和接受指令,并负责整个合同的全面履行和接受本招标项目工程款的支付。

5.除非另有规定和说明,本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中的“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方。

2、现就《招标文件》第 三 章 投标人须知 第 33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3.8.4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电子签章)、盖章。

3.8.4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签字(电子签章)、盖章。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如有)按上述规定签署,并由联合体牵头人盖章即可(投标文件中须附联合投标协议书)。

3、现就《招标文件》第 二 章 招标公告 第 13页的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7.1.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4 年 9 月 11 日 9 时 30 分。标书代写

7.1.2 开标时间: 2024 年 9 月 11 日 9 时 30 分。标书代写

7.1.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2024 年 9 月 26 日 9 时 30 分。标书代写

7.1.2 开标时间: 2024 年 9 月 26 日 9 时 30 分。标书代写

4、现就《招标文件》第 九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163页后增加如下内容:

原内容:

修改为:

、中小企业声明函

提示:

(1)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如投标人不符合小微企业加分条件,可不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中小企业声明函》


9.1 中小企业声明函

(如投标人不符合条件,不需提供此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招标人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招标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属于 建筑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项目名称),属于 建筑业 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_________________人,营业收入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注: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投标人应当自行核实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并认真填写声明函,若有虚假将追究其责任。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如投标人不符合条件,不需提供此声明函)

本单位(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招标人单位名称)_单位的(项目名称)项目招标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声明函内容不得擅自修改。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招标活动时,提供本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投标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可不填写或不提交此附件。

5.根据《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的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 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 10 人);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或者《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已改变。标书代写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 5 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 代理机构:****

地址:**市**区荷城街道泰华路208号 地址:**市**区桂城天佑六路3号桂江1号楼212铺

联系人:傅小姐 联系人:陆先生

联系方式:0757-****7393 联系方式:180****7589

2024 年9月5日 2024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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