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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一楼 联系方式: 0879-****121
| 序号 |
不动产坐落 |
更正内容 |
备注 |
| 1 |
**县**镇勐康村中老七号界碑 |
由于江国用(2012)第36号、江国用(2012)第37号、江国用(2012)第39号三块土地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是**富****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首次登记应由**富****公司申请并完成登记,在符合转移登记有关规定后才可申请并办理转移登记,现使用权人由出让合同的权利人**富****公司直接登记为**富****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登记错误应予更正,因此决定将江国用(2012)第36号、江国用(2012)第37号、江国用(2012)第3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名称**富****公司更正为**富****公司。 |
公告单位:**哈尼******局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