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浙CF50A7**牌旧机动车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1655-5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9-0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0-10 |
| 转让底价 |
204028.87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鹿**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92、0571-****5591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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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
|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浙CF50A7**牌旧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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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牌号 |
浙CF50A7 |
车辆类型 |
小型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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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品牌 |
**牌 |
车辆型号 |
CA7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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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号 |
093181 |
行驶公里数(km) |
5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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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置日期 |
2023-03-01 |
登记日期 |
2024-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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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验有效期至 |
2025-03-01 |
数量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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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地 |
** |
是否包含车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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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事项 |
1、上述标的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如车辆在交易前有违章情况,转让方按有关部门的罚款额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商业保险视为无。
2、本次交易不带车辆牌照(指标),意向受让方须符合**市小客车相关政策要求。
3、成交后车辆必须过户至受让方本人名下。
4、上述标的物****银行****分行。****公司**分行同意授权******分行全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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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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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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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省******体育场路117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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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曹刚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037786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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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货币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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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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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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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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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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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93395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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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4-01-16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共****委员会会议纪要2023年第33期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CF50A7**牌旧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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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204028.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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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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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自行了解**市及车辆落户地的相关政策要求,自行承担风险。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让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市 |
| 联系人 |
郑哲也 |
联系电话 |
0577-****9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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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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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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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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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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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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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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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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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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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5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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