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路灯改造更新工程(第三批)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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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路灯改造更新工程(第三批)1标段招标文件澄清

递交时间:2024-09-05 17:33

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天
1.1元 人民币
6,875,951.79元 人民币
综合评估法
3.①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第2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变更为“具有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②招标公告中“四、联合体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变更为“四、联合体要求 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如下: (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可为联合体任意一方在职人员。 (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以单独身份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本工程投标。 (4)联合体协议约定各方承担不同专业分工的,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分工,联合体各方具备其分工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即可。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的工作无国家法定资质要求的,该联合体成员不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变更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本工程接 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如下: (1)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超过两个。 (2)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项目负责人可为联合体任意一方在职人员。 (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以及联合体各方的分工。联合体各方(含与其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以单独身份或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本工程投标。 (4)联合体协议约定各方承担不同专业分工的,应当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自分工,联合体各方具备其分工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即可。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的工作无国家法定资质要求的,该联合体成员不需要具有相关资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6.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增加“(二十二)若为联合体投标,除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投标人各方有明确盖章、签字要求的,其他可有联合体牵头人盖章、签字。 (二十三)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13条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的奖励、业绩得分均不超过该项最高分值的 60%,其余成员单位均不超过该项最高分值的 40%。”等内容,更改为“联合体投标的,奖励、业绩得分联合体成员任意一方具备即可”。” ③招标公告中“八、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3.同类工程界定:单项工程合同额在 600 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单项园林绿化项目除外)”变更为“八、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3.同类工程界定:单项工程合同额在6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含城市及道路照明内容)”。 4.招标公告中“二、投标企业资质要求”第4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变更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5.招标公告中“十三、其他”第3条“投诉举报电话:0532-****6511 邮箱:/ 传真/ 地址:**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和****办公室交易指导科”变更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向**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和****办公室交易指导科(0532-****6511)投诉;投诉事项未提出异议的,将不予受理。投诉应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3.1资格后审材料 5.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备注以招标文件附件《建设工程投标诚信承诺书》为准,原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 承诺书作废。”变更为“5.投标承诺书,备注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7.招标文件中“第二章 3.1 资格后审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备注中补充“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社保证明(网上打印或社保机构 出具的证明)”要求;“第二章 3.1资格后审材料 3.资格后审申请证明文件-其他”备注中删除“GB2 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要求。 8.原招标文件中“十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09-20 09:00”变更为“十一、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09-26 09:00” 9.原招标文件中“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地点: **西海岸****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1030A)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09-20 09:00”变更为“十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地点: **西海岸****服务中心第三开标室(1030A)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4-09-26 09:00”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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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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