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旧津保路雅园里6号楼下(5门)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权(合同编号为051190760000011)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6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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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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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信息
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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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旧津保路雅园里6号楼下(5门)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权(合同编号为:****)
GR2024TJ****452
挂牌价: 249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4-09-09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4-09-23
房产类
资产类别
**
所在地区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项目负责人: 刘辉
联系电话: ****2162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2150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资产类别 标的所在地 评估机构 评估基准日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类型 核准(备案)日期 评估值(万元) 账面价值(万元) 交易方式 其它披露内容
**市**区旧津保路雅园里6号楼下(5门)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权(合同编号为:****)
房产类****区
**正盛房地产****公司2024-07-04
****核准
2024-08-09
245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1、转让方承诺本项目房产目前为部分空置、部分占用状态,无查封、无担保,也不存在拖欠承租权租金等情况。 2、本项目标的****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备查文件。 3、本项目房产东临:青年路,南临:旧津保道,西临:**路,北临:芥园西道。交通出行便利,附近有公交31路;330路;645路;645路[区间];673路;686路;700路;700路[高峰];700路[节假日];836路;850路;通勤850路在此经停。 4、本项目房屋承租****农场有限公司,按照上级单位相关文件要求,于2024年7月1日划转到本项目转让方**市****公司名下。 ****农场名下期间曾经为出租状态,2018年12月31日租赁协议到期后根据上级单位要求不再对外租赁,但该房屋原租户一直未腾退房屋及支付租金。****人民法院起诉并于2019年12月10日终审判决,但至今对方仍未履行房屋腾退及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且部分房屋仍处于占用状态。****一中****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判决内容为:收取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房屋使用费合计:330000元(按照之前的租赁协议每月5000元)。最终受让方须在签订本项目《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五****农场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3万元整。 5、本项目房产最终受让方须在承租权变更、过户完成之后自行办理清户事宜,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法律纠纷均由最终受让方承担。
标的信息
房产类 标的是否有租赁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资产一 坐标位置 楼盘名称 类型 租赁合同编号 计租面积(m2) 设计用途 楼层 附属设施 位置信息 周边配套 小区介绍 户型介绍
**市**区旧津保路雅园里6号楼下(5门)
公产房
****
211非居住
1/
东临:青年路,南临:旧津保道,西临:**路,北临:芥园西道。
交通出行便利,附近有公交31路;330路;645路;645路[区间];673路;686路;700路;700路[高峰];700路[节假日];836路;850路;通勤850路在此经停。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经济类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企业类型 所属行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经营规模 经营范围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国资监管机构 监管机构属地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批准单位 批准日期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
**市****公司
蓟县**镇渔山路2号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曹爱军1981-06-26
404万元(人民币)
****公司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911********257389B微型
一般项目:水泥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电机制造;玩具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土地使用权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其他
省级其他部门监管**
**市****公司911********411100Y
****2024-08-09
批复****关于同意对**市****公司转让公有非住宅房屋承租权的批复(津戒毒函[2024]45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价款支付方式 价款交纳形式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万元) ****银行保函 交纳时间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024-09-092024-09-23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一次付清
网上支付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在挂牌截止日**时间16:3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按照公示中的保证金设定金额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产权指定账户。 2、意向受让方需自行对自身的购房资格进行确认,并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由于受让方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本项目挂牌公示期间为尽职调查时间,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致电预约,并按照转让方规定时间统一进行现场看房,同时签署《现场看房确认函》。(看房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137****6061。电话预约申请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11;30,下午14;00至16;30) 4、本项目按标的房产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对转让方挂牌转让的标的房产现场情况进行过充分了解和确认,完全认可标的的现状(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水、电、燃气、供暖、房屋结构等情况),自愿接受标的房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经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房确认函》方可办理受让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成功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标的全部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已详细阅读本标的房产评估报告所揭示的内容,接受挂牌披露的全部信息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对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房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房产。 6、如挂牌期满,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最终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等额交易价款。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各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并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后,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等额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7、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产权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 8、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扣除受让方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且转让方有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①意向受让方办理摘牌手续并缴纳保证金后,又单方撤回申请的; ②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不参与竞买的或参与竞买但均不出价,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③不同竞买人之间通过协商、合谋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参与竞价的; ④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按**产权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的; ⑤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将剩余交易价款支****银行账户的; ⑥最终确认的受让方未在**产权规定时间内支付交易服务费的; ⑦ 最终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农场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3万元整的。 9、交易双方在取得**产权出具的资产交易凭证后,即表示该转让标的权利的转移。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产权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10、本项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使用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办理受让申请,收费标准详见本项目公示版《资产受让申请书》。 11、交易过程中,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交易相关方不相互追究其他方任何责任。 12、本项目房产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前,若因房屋结构问题需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3、本项目房产办理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14、本项目房产交割之日(以双方在房屋产权单位办理完成本项目房产承租权变更登记、过户之日为准)前产生的水、电、燃气、供暖(含热能损耗补偿费)等费用由转让方承担,房产交割之日后产生的上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16、本项目最终受让方须同意在签订本项目挂牌公示版《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农场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33万元整。
74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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