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案件进展,夯实证据,现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
一、**市乌****委员会****村委会)与********社******社)是否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二、2012年6****村委会与朴大军签订协议书约定建设日光温室样板棚一栋,工程造价24万元,对****村委会支付情况及朴大军领取工程款情况进行审计;
三、2014年6****村委会与四****推广中心****推广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建设10栋日光温室大棚,工程造价105万元,对****村委会支付情况及相关人员领取工程款情况进行审计;
四、2014年4****村委会与王树军签订合同书约定建设大棚20栋,工程造价130万元,对****村委会支付情况及相关人员领取工程款情况进行审计;
五、2012年5****村委会与王敏学签订合同约定建设150栋食用菌大棚,工程造价955万元,对此笔工程款中九北村
村委会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和《中****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政府采购平台委托黑****事务所对以下材料内容予以鉴定:
一、小九**社工商登记档案1本;
二、****村委会2005年-2023年的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三、小九**社会计凭证1本(零散未装订成册);
四、****村委会与朴大军签订的协议书、****村委会与四****推广中心签订****村委会与**市****公司(法人代表:王敏学)签订的大棚建设工程合同书;
五、朴大军、王敏学、陈维义、贾立波、战义庆等人询问笔录;
六、段信启讯问笔录;
七、法院卷宗;
八、国土部门资料;
九、******局****支队鉴定书(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24】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