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尚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相关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书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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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需求详情
为推进案件进展,夯实证据,现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
一、**市乌****委员会****村委会)与********社******社)是否存在投资与被投资关系;
二、2012年6****村委会与朴大军签订协议书约定建设日光温室样板棚一栋,工程造价24万元,对****村委会支付情况及朴大军领取工程款情况进行审计;
三、2014年6****村委会与四****推广中心****推广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建设10栋日光温室大棚,工程造价105万元,对****村委会支付情况及相关人员领取工程款情况进行审计;
四、2014年4****村委会与王树军签订合同书约定建设大棚20栋,工程造价130万元,对****村委会支付情况及相关人员领取工程款情况进行审计;
五、2012年5****村委会与王敏学签订合同约定建设150栋食用菌大棚,工程造价955万元,对此笔工程款中九北村
村委会的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和《中****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政府采购平台委托黑****事务所对以下材料内容予以鉴定:
一、小九**社工商登记档案1本;
二、****村委会2005年-2023年的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
三、小九**社会计凭证1本(零散未装订成册);
四、****村委会与朴大军签订的协议书、****村委会与四****推广中心签订****村委会与**市****公司(法人代表:王敏学)签订的大棚建设工程合同书;
五、朴大军、王敏学、陈维义、贾立波、战义庆等人询问笔录;
六、段信启讯问笔录;
七、法院卷宗;
八、国土部门资料;

九、******局****支队鉴定书(哈)公(刑技)鉴(文检)字【2024】268号。

项目名称:对案件相关证据出具鉴定意见书

服务周期:60天

供应商资格: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且已在本系统注册的供应商。
二、****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需求:无。
三、特定的资格要求:无。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异议处理项:如有异议请电话咨询采购人,采购流程问题请咨询平台运营。

发布时间:2024-09-09 09:59:29

采购编号:****

座机电话:0451-****0262

服务实施地:******花园街362号

采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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