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环罚〔2024〕14号
法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91MA6TBKQR5T
住所(地址):**自治区**市**区建筑构件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4年6月20****公司进行了调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3月10日开始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在**自治区**市**区建筑构件产业园内擅自开工修建****基地项目,主要生产混凝土模块化房屋,总投资1800万(建设主要内容有办公生活用房1250.84平方米,生产车间4204.40平方米和砂浆生产线车间828.99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资料、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共7份证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9****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4〕14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于 2024 年8月1日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林环罚告字〔2024〕14号),对我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经我局审查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不符合《**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八条和第九条,****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38.77万元整(大写:人民币叁拾捌万柒仟柒佰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规划财务科缴纳罚款至国库,并及时开具罚没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公司的履行情况,请务必将罚款收据第二联(交执收单位)及时交回****。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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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