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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期:2024年9月9日—— 2024年9月11日) | |||||
| 项 目 名 称 | **卷烟厂2024-2026年度专利知识产权服务(第二次) | ||||
| 招标公告编号 | **** | ||||
| 招 标 人 | **** | 联系 电话 | 023-****8510 | ||
| 招标代理机构 | **** | 023-****0490 | |||
| **卷烟厂2024-2026年度专利知识产权服务(第二次)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 |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千克****公司 |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三英****公司 | ||||
| 拟 中 标 人 | **** | ||||
| 投标单价合计(不含税) | 73000.00元 | ||||
| 最高限价(不含税) | 100061.00元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668624 | ||||
| 投诉受理部门 | ********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3-****9591 | ||
| 招标人:**** 2024年9月9日(单位公章) | 招标代理机构:**** 2024年9月9日(单位公章) | ||||
备注: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才能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市招标投标条例》、《**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2、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未加盖公章及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
3、项目如划分多个标段(合同包)的,应按不同合同段分别填写“标段(合同包)名称”、“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拟中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一栏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