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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无
付款:7.1自本工程开工之日起,乙方应于每个日历月的21日前通过大华供应商门户提交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本合同中简称“当期”或“当月”)已经完成的工作内容对应的付款申请及工程形象进度证明资料,并申报前述工作内容对应的产值;凡未按前述约定提交付款申请及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条件且乙方已按约定提交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甲方于次月底前按已核定的产值及约定的付款比例支付款项;核定产值仅作为合同价款过程支付的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7.2本合同无工程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当月已完成的工作量并按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价后,按其计价结果的70%支付。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前,工程进度款最多累计支付至本合同总价的70%。7.3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若乙方未满足甲方工期管理要求的,则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每次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的申请、资料、发票等要求详见第二部分《合同条件》。7.4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累计支付到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7%;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