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1.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2.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3.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4.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5.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6.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
7.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两年以上的。
8.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一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注: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大学、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均不在此范围中。)
9.****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落实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可在常住地或户籍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并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系统。
三、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有效期内);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高校毕业生);
(3)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父母双方页);
(4)《**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一式3份;
(5)近期一寸红底证件照4张(办理就业失业证);
(6)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7)《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1份;
(8)**省电子就业创业证;
(9****村委会)公示照片;
(10)身份置换表或解除劳动合同书(40,50人员需提供)。
四、认定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9月9日—2024年12月31日
地点:**县人社局二楼215。
五、其他规定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请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一经核实,即刻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已享受相关政策的立即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布通知全部作废,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电话:0354-****780
附件:1.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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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