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宜昌东等4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控系统改造设备购置项目变更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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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东等4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控系统改造设备购置项目变更公告

(项目编号:****)

一、变更内容

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变更为: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9月26日09:00,地点为****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开标室(地址:九州饭店七楼713室)。所有投标文件必须于2024年09月26日08:15至09:00当面递交。标书代写

开标时间变更为2024年09月26日09:00。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时间截点与变更后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保持一致。标书代写

二、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本项目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质疑,现对本项目相关疑问做出如下回复:

疑问如下:

1. 第二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第三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东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第二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第三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请招标人予以说明,****货运部****集团****货运部,****集团下属18****货运部。

2. 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2)条:本系统采集设备须具备国家****检测中心以《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3)条: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4)条:本系统须具备视频监控数据防篡改、防损坏、导出防泄密功能,可对视频监控文件的数据泄露、篡改损坏等行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6)条:****学院****研究所出具的技术支持承诺函。本系统完工后,必须****研究院****研究所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质量评价并取得合格的图像质量评价报告。

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的第五条要求:本系统涉及的所有CPU、操作系统、数据库、交换机****测评中心《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内产品。

质疑依据:

1. 《****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物资 [2020]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设定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认证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开采购的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报价)人的其他内容。”

2.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 “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 第(三)款 “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中明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质疑如下:

2.(1)招标文件要求的系统采集设备并没有在标书中指出是什么设备,而在《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被定义为“包括具备图像采集、传输、控制等功能的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采集相关设备”,具体如下:a) 线阵图像采集模块:由 3 套工业线阵高清相机组成;b) 面阵图像采集模块:由 3 套面阵高清相机组成;c) 补光模块:由补偿光源阵列组成,可采用 LED 或激光灯具;d) 车号识别模块:由地面自动识别设备(AEI)和车号主机组成;e) 来车启动和测速模块:由若干车轮传感器或微波雷达组成;f) 数据处理模块:由控制主机和数据交换设备组成,具备图像切割、图像与车号匹配等功能;g) 电源和防雷保护模块:由电控箱、电源保护和防雷装置组成。

按照标书要求,需要在投标书上出具国家****检测中心以《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而TJ/KH040-2022标准中,如高低温的检测,低温要求在低温-40℃持续2个小时,高温是在高温70℃中持续个小时,在最后30分钟内进行性能测试。

显然有些设备是不能完成的,如相机,目前所有的相机工作温度范围都不可能在-40℃工作。如目前在铁路货检设备中用的最多的相机是海康机器人的相机,在他们产品手册上,相机的工作温度是-20 ~ 55°C。显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检测的厂家根本不可能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因此,****公司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2)条:“本系统采集设备须具备国家****检测中心以《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应予删除。

2.(2)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这些功能只需要投标厂家有相关业绩,并在产品验收时进行检查即可,招****集团业务部门出具应用证明文件,而且还要求针对单一项点进行证明,该条款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3)条:“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应予删除。

2.(3)系统须具备视频监控数据防篡改、防损坏、导出防泄密功能,这种功能为当前视频安防系统常见的网络安全功能,并不是铁路行业专有,并不需要指定国家****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只需要相应的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相关权威证明即可。而该条款涉及的技术和功能并没有在《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中提及,也没有在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任何相关的技术标准提及。****公司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该条款没有与铁路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的相关标准产生任何联系,显然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排他嫌疑。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4)条:“本系统须具备视频监控数据防篡改、防损坏、导出防泄密功能,可对视频监控文件的数据泄露、篡改损坏等行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应予删除。

2.(4)投标时就需要提****研究所出具的技术承诺函,承诺能够为本投标项目进行图像质量评价。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疑之处有二。

其一: ****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由铁科院运经所出具技术承诺函,实际情况是运经****公司提供承诺函;

其二: 要求项目交工之后由铁科院运经所对项目图像质量进行评价,实际情况是,****科研所,业务部门相关技术科室根据《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列出的技术指标均可完成项目图像的质量评价。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6)条:“****学院****研究所出具的技术支持承诺函。本系统完工后,必须****研究院****研究所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质量评价并取得合格的图像质量评价报告。” 应予删除。

2.(5)****测评中心《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仅有2期,分别是2023年第一号,2024年第一号,该2期公告中均无交换机产品,请对该条款做出解释。

答复如下:

1. 第二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第三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东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第二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站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改造技术规格书

第三节设备技术规格—3、主要设备技术指标与选型要求—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

(3)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请招标人予以说明,****货运部****集团****货运部,****集团下属18****货运部。

澄清说明:****货运部****集团****货运部。

2、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2)条:本系统采集设备须具备国家****检测中心以《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3)条: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4)条:本系统须具备视频监控数据防篡改、防损坏、导出防泄密功能,可对视频监控文件的数据泄露、篡改损坏等行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

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6)条:****学院****研究所出具的技术支持承诺函。本系统完工后,必须****研究院****研究所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质量评价并取得合格的图像质量评价报告。

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的第五条要求:本系统涉及的所有CPU、操作系统、数据库、交换机****测评中心《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内产品。

质疑依据:

1.《****集团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铁物资 [2020]1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中的资格设定应严格执行行政许可、认证管理、供应商关系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开采购的采购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报价)人的其他内容。”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第一条“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第(三)款“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中明确:“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质疑如下:

2.(1)招标文件要求的系统采集设备并没有在标书中指出是什么设备,而在《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被定义为“包括具备图像采集、传输、控制等功能的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采集相关设备”,具体如下:a) 线阵图像采集模块:由 3 套工业线阵高清相机组成;b) 面阵图像采集模块:由 3 套面阵高清相机组成;c) 补光模块:由补偿光源阵列组成,可采用 LED 或激光灯具;d) 车号识别模块:由地面自动识别设备(AEI)和车号主机组成;e) 来车启动和测速模块:由若干车轮传感器或微波雷达组成;f) 数据处理模块:由控制主机和数据交换设备组成,具备图像切割、图像与车号匹配等功能;g) 电源和防雷保护模块:由电控箱、电源保护和防雷装置组成。

按照标书要求,需要在投标书上出具国家****检测中心以《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而TJ/KH040-2022标准中,如高低温的检测,低温要求在低温-40℃持续2个小时,高温是在高温70℃中持续个小时,在最后30分钟内进行性能测试。

显然有些设备是不能完成的,如相机,目前所有的相机工作温度范围都不可能在-40℃工作。如目前在铁路货检设备中用的最多的相机是海康机器人的相机,在他们产品手册上,相机的工作温度是-20 ~ 55°C。显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检测的厂家根本不可能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

因此,****公司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2)条:“本系统采集设备须具备国家****检测中心以《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作为依据的高低温、交变湿热、雷击、震动、电磁兼容、防尘防水的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应予删除。

澄清说明:《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TJ/KH040-2022)对采集设备型式检验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使用环境要求进行了说明。本次按要求提供国家****检测中心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即可。

2.(2)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这些功能只需要投标厂家有相关业绩,并在产品验收时进行检查即可,招****集团业务部门出具应用证明文件,而且还要求针对单一项点进行证明,该条款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嫌疑,我公司认为该条款存在明显排他性和倾向性。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6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3)条:“本系统智能识别装置须满足《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规定的技术功能要求,****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应予删除。

澄清说明:《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TJ/KH041-2022)中对智能图像识别装置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及识别准确率均有明确要求,本次项目部署的智能识别装置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和识别****集团货运部的技术考核。故本次将前期“****货运部出具的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95%、识别准确率≥95%的应用证明,并提供证明文件。”改为须提供单一项点问题识别率及识别准确率均符合要求的有效证明材料。

2.(3)系统须具备视频监控数据防篡改、防损坏、导出防泄密功能,这种功能为当前视频安防系统常见的网络安全功能,并不是铁路行业专有,并不需要指定国家****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只需要相应的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相关权威证明即可。而该条款涉及的技术和功能并没有在《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智能识别装置暂行技术条件》中提及,也没有在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任何相关的技术标准提及。****公司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该条款没有与铁路货车装载状态监测系统的相关标准产生任何联系,显然有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排他嫌疑。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4)条:“本系统须具备视频监控数据防篡改、防损坏、导出防泄密功能,可对视频监控文件的数据泄露、篡改损坏等行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应予删除。

澄清说明:《铁路货车装载状态视频监控设备运用管理办法(试行)》(铁货〔2023〕147号)对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运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视频图像数据安全,故将“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改为“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或由通过CMA认证和CNAS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

2.(4)投标时就需要提****研究所出具的技术承诺函,承诺能够为本投标项目进行图像质量评价。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质疑之处有二。

其一: ****公司在投标时提供由铁科院运经所出具技术承诺函,实际情况是运经****公司提供承诺函;

其二: 要求项目交工之后由铁科院运经所对项目图像质量进行评价,实际情况是,****科研所,业务部门相关技术科室根据《铁路货车装载状态标准图像采集设备暂行技术条件》列出的技术指标均可完成项目图像的质量评价。

要求澄清内容:招标文件第57页第五章第二大节技术条件中的第二小节设备技术规格中的3.1系统功能及性能指标总体要求第(6)条:“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本系统完工后,必须****研究院****研究所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质量评价并取得合格的图像质量评价报告。” 应予删除。

澄清说明:《铁路货车装载状态视频监控设备运用管理办法(试行)》(铁货〔2023〕147号)中已明确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质量评价工作的实施单位及相关职责。为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将“须提供国家****检测中心出具的关于视频监控数据导出防泄密的检验检测报告,并提供证明文件。”修改为“须提供铁科院运经所出具的技术承诺函或已通过的图像质量评价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同时项目完工后,须****研究院****研究所铁路货车装载状态图像质量评价并取得合格的图像质量评价报告。

2.(5)****测评中心《安全可靠测评结果公告》仅有2期,分别是2023年第一号,2024年第一号,该2期公告中均无交换机产品,请对该条款做出解释。

澄清说明:删除对交换机的要求。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中国****公司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杜 工

联系电话:027-****9328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4年09月10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4-09-10
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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