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交航政函〔2024〕457号
****关于**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海上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的函
****公司**供电局:
关于**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海上工程)的航道行政许可申请书及附件资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选址
拟建工程位于****岛东南侧海域,通过1回2根500千伏海底电缆输送到海缆站架空终端站,自北向南依次穿越寿长东航道、北漭航道、**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围阳航道,于**区三丫**东岸附近登陆,海底电缆长约114.8公里。根据《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180-3-2018),工程所处海域海床相对稳定,海缆存在与相邻锚地距离较近的情况,在做好相关埋深保护的前提下,工程选址满足规范要求。
二、通航技术要求
(一)通航代表船型
根据《**省航道发展规划(2020-2035年)》,寿长东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00吨级,北漭航道、**航道、漭洲岛北航道、漭洲岛南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均为3000吨级,围阳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为10万吨级。《**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海上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航评报告》)论证选用通航代表船型合理,详见表1。
表1 通航代表船型
| 序号 | 代表船型 | 代表船型尺度(总长×型宽×设计吃水)(米) |
| 1 | 1000吨级杂货船 | 85.0×12.3×4.3 |
| 2 | 3000吨级杂货船 | 108.0×16.0×5.9 |
| 3 | 10万吨级油船 | 246.0×43.0×14.8 |
| 4 | 10万吨级集装箱船 | 346.0×45.6×14.5 |
(二)设计通航水位
《航评报告》关于设计通航水位的评价结论合理。****航道处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均采用-1.10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即当地理论最低潮面)。
(三)海缆埋设方案
《航评报告》****航道处的最高顶部高程和埋设宽度要求。设计方案采用1回2根500千伏海底海缆,安全间距12-60米,穿越航道处埋设宽度范围内的设计顶部高程均在计算最高顶部高程以下,覆盖层厚度均不小于4.0米,详见表2。海缆与**NO.2锚地最近距离约700米,根据《航评报告》、专题报告分析论证,并征询有关部门的意见,在落实提出的相关措施的前提下,海缆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可控。
表2 ****航道处埋设方案
| 序号 | 穿越航道名称 | 最高管道顶部高程要求(米) | 满足埋深要求的海缆长度(米) | 设计最高管道顶部高程(米) |
| 1 | 寿长东航道 | -7.85 | 357 | -8.10 |
| 2 | 北漭航道 | -9.95 | 432 | -10.2 |
| 3 | **航道 | -10.0 | 432 | -10.9 |
| 4 | 漭洲岛北航道 | -15.5 | 432 | -16.7 |
| 5 | 漭洲岛南航道 | -17.6 | 432 | -18.9 |
| 6 | 围阳航道 | -20.25 | 1194 | -20.3 |
三、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航评报告》提出的航道通航安全保障措施总体得当,建设及管理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开展航标配布专题研究,并配套建设必要的维护及安全保障设施,保证与工程同步建设。
(二)根据《**三山岛海上风电柔直输电工程(海上工程)与**NO.2锚地适应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提出的通航安全管理维护的相关建议和措施,积极与当地交通、**、航道、海事等有关部门协调,加强对拟建项目海底电缆、附近锚地及水域的涉航安全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建设对相邻风电项目及其他设施的影响分析,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工程自身和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范围内水下地形监测,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海缆顶部留有足够覆土厚度,并加强各项设施的维护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工程开工建设前,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向我厅申请办理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审核意见要求开展工程建设,****事务中心实施技术核查。工程完****事务中心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以及助航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等资料。
****事务中心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技术核查工作的管理,建设项目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内容完工后,应将核查情况、建设单位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况等报送我厅。
五、其他事项
(一)本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我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开展补充或者重新评价,并重新报我厅审核。
(二)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三)工程建设涉及的其他事宜,请到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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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