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关于发布的公告》环办土壤[2019]6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1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据******局委托****对****建设项目地块进行土污染状况调查。
现对调查报告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