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港科技厂区抵债资产土地及厂房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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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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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中心”)受****委托,对中港科技厂区抵债资产土地及厂房进行挂牌处置,征集意向受让方:

项目名称

中港科技厂区抵债资产土地及厂房

发 布 方

****

转 让 方

****

转让标的

抵债资产

户 数

1

地 区

**市

诉讼进程

已执行

交易方式

资产转让

标的金额(人民币万元)

总 额

6330

截止日期

-

本 金

-

利 息

-

其他应收款项

-

代垫费用

-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

担保措施

□股权√房产□机动车√土地□工程□机械设备□工业产品□林木□矿产□农资产品□其他

转让底价(人民币万元)

不公开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分期支付√

分期付款要求:

1.合同签订当日支付资产总金额不低于20%,剩余款项每年支付比例不低于资产总额的20%;

2.对未付款部分,****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相应的资产占用费,根据期限长短分级上浮(第1年期4.35%,第2期4.55%,第3年期4.75%,第4年期4.95%);

3.购买方应按约定如期付款,任一期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资产总额的20%,其他经济损失另行计算);

4.款项未全部支付之前,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仅交付使用。

保 证 金(人民币万元)

200

保证金收取机构

****中心

保证金缴款期限

以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交付原则

现状交付,拟处置资产存在租赁及第三方占用等权利瑕疪,上述问题由购买方自行解决。

税费承担

1.资产过户税费承担至购买方环节中发生的全部税款和费用,均由购买方承担,我公司配合出具相关手续。

2.购买方进场后,使用场地期间因该项资产产生的一切税款和费用均由购买方承担,我公司配合出具相关手续。

挂牌公告期

7个工作日

成交方式

如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采用协议方式成交;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采用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成交。

相关文件

-

其他说明

1.受让方报名受让则视为同意挂牌公告中各项转让要求。

2.意向购****中心交易平台缴纳200万元保证金,成交后保证金冲抵资产款项,成交后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未成交的,保证金在竞买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无利息)。

3.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项目经理

张先生

联系方式

0371-****7587

有受****中心联系商洽。

特别提示:

1.该债权可能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具体文件名称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为准,但不得低于挂牌价格。

3.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中披露风险揭示。

4.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具体文件名称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

5.本次挂牌资产涉及的相关事宜,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承担,****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在充分审查资产信息真伪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中心不对转让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亦不对此提供任何声明或保证。

7.受让方应保证用于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本次拟转让的资产作为独立的转让标的进行一对一转让。受让方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受让获得的资产再次拆分转让或用于融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中心无关。

8.本项目的交易对象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参与不良债权转****公司工作人员、或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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