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09-12 16:15
| 90天 |
| 资金现金 |
| 200,000元 人民币 |
| 25,500,000元 人民币 |
| 无 |
| ****集团2024年营运客车采购(标段六:车长11±0.2米,车辆轴距间设置贯通式行李舱,乘客座椅采用“2+2”布置方式,纯电动客车30辆) 补遗文件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集团2024年营运客车采购(标段六:车长11±0.2米,车辆轴距间设置贯通式行李舱,乘客座椅采用“2+2”布置方式,纯电动客车30辆)”补遗内容通知如下;本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和“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要求的“投标产品应获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现修改为: 投标产品应获得国家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九、违约责任”中的“(一)乙 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亦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实现甲方债务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乙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现修改为: (一)乙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已经明确预见、知晓若因乙方逾期交车将必然造成甲方无法申领国家设备更新补贴,乙方还应当按照8万元/辆的标准赔偿甲方损失;乙方亦应当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但不限于利息损失、实现甲方债务权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乙方未按约交货或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超过30天以上,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招 标 人:**** 代理机构:**** 2024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