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成交商权利义务 1.合同服务有效期间,需接受采购方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整改相关问题。 2.完成采购方委托的生活垃圾、食堂垃圾、矿内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垃圾的清运处理工作,具体清运工作按照采购方要求转运,并及时清理生活垃圾转运点周边的卫生,保证垃圾储存罐内无积水,清运点垃圾不外溢。清运期间不干扰采购**常生产。 3.清运车辆进入**时,不得清运采购方生活垃圾、食堂垃圾、矿内产生的树枝树叶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资出矿。一经发现,全额赔偿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终止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4.在垃圾清运工作中应做到安全、有序,自觉遵守采购方管理制度。在垃圾清运工作时,若发生伤亡或损坏采购方财产等安全事故,其一切责任由成交商负责,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成交商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收集、清理、运输和处理垃圾。垃圾运转期间,必须使用环保专用车辆进行运输,垃圾运输车辆要有符合环保等相应资质,证照齐全;运输工具采取全密闭,具有防臭气扩散、防遗撒、防渗漏车辆。清运过程中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防止车上垃圾跑、冒、滴、漏等现象。垃圾转运过程中出现因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与责任均由成交商承担。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包括 (1)成交商没有按时、保质保量的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矿方委托的生活垃圾、食堂垃圾转运处理工作; (2)成交商进入**在清运车内装载与矿方无关的垃圾; (3)成交商把垃圾倒在矿内; (4)转运矿方生活垃圾、食堂垃圾以外的其他物资出矿; (5)成交商未履行合同的任一条款; (6)运输工具未采取全密闭,不具有防臭气扩散、防遗撒、防渗漏车辆。 2.成交商应确保生活、食堂垃圾最终流向地具有以下资质证明:一般固废处理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生态环境局下发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发改委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备案表;持有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等留存备查。并在后期检查中配合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因最终垃圾流向不满足环保部门要求而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商全权承担。 3.如若成交商出现以上违约行为之一或无法确保最终流向地具有以上资质证明的,且未能在矿方指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矿方经济损失的,矿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扣减成交价的20%作为违约金。 三、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成交后发现转包现象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成交商追究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因恶意低价中标以次充好,在供货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无正当理由弃标,造成采购人损失等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成交商暂停采购、暂停付款、进行索赔、取消准入资格、按失信供应商处理,并在相关招标网站公示通报。 3.成交商与委托方签订合同之前需提供自然人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上市公司除外)、企业高管(股东、监事)、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组主要成员等五项人员身份信息,并承诺上述五项****集团****公司在册职工。如发现五项人员中****集团在册职工与报价商承诺不符的,可以拒签合同。 四、报价商资格要求 1.报价商应为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与本项目相应的履约能力,需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 2.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及破产状态; 3.在信用中国官网查询,投标人不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名单; 4.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5.****集团****公司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报价;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报价商报价前应通过优质采平台上传资格预审材料,资格预审材料格式要求详见公告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