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财政局关于桐庐县5A级景区城导示标识系统设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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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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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5A级景区城导示标识系统设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万国广告****公司

地址:**市**路388号内

被投诉人1:******体育局
地址:**县城南街道**源路1388号

被投诉人2:**良筑****公司
地址:**省**市**区****花园雅兰苑东2幢101室306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万国广告****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2把企业荣誉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把表彰、表扬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企业荣誉(表略)。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3把企业资信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把专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3企业资信(表略)。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4把服务团队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公司****公司的从业人员作为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服务团队(表略)。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其他要求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设定的技术条件不得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1、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把企业荣誉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3把企业资信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把服务团队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其他要求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7把样品评价作为评分项。2、取消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技术、服务要求2.4材料推荐品牌。3、相应**开标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县5A级景区城导示标识系统设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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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3日




附件信息:

****行政处理决定书.doc (148.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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