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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时间:2024-09-14 10:49
| 90天 |
| 500,000元 人民币 |
| 399,516,153.3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1.招标公告中 二、投标企业应具有的条件 第2.1条 更改为:2.1 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2.招标公告中 八、同类工程经验要求 1、投标人参加投标上五年度须具备一项同类工程经验(联合体投标时,联合体任一方具备一项同类工程经验即可);2、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打分、评标办法-资信部分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更改为 1、投标人参加投标无须具备同类工程经验;2、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资格预审会或开标会时,应提供同类工程经验的证明材料,否则将导致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打分或商务标书评审打分时相应评分项不得分。 招标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澄清为准,其余内容不变。标书代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