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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组配分类: | 行政许可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管理公开 |
| 标题: | ****水利局行政许可实施条件、依据、程序、追责情形 | 文号: | 无 |
| 信息来源: | 区水利局 | 有效性: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2024-04-08 | 发布日期: | 2024-04-08 |
| 关键词: | 行政许可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机构 | 实 施 依 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无 | ****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政府令第245号)将“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事项下放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注中说明“中央投资项目及省级、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设审批”下设2个子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其中“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已由国发〔2013〕19号文件明确取消) 3.《****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一)保留26项中水利部门2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4〕189号)一、优化审批流程。****水库、引调水工程外,省级负责审批的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重大水利工程,取消项目建议书审批环节,直接审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市、县投资且具有建设规划依据的水利工程,由市、县负责审批,其中跨市域工程项目或工程建设影响范围涉及其他市的项目审批,应征得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项目审批前公示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水利厅和相关部门的予以转报、需要抄送相关部门的及时抄送。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书,发放取水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取水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在建设项目取水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无 | ****管理所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直接**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费。第三条第一款:****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第十四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号发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第九条:****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4.《**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2号公布,2017年省政府令第279号修改)第九条:取水许可按照下列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一)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取用地下水和水力发电单站装机50万千瓦以上,****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和装机6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2000万立方米,地下水在5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或者水力发电单站装机不满50万千瓦,****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钢铁以外的和装机不满60万千瓦的火电建设项目,****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非农业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满700万立方米、地下水不满500万立方米,****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跨行政区域取水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利用同种水源,并有多个取水口的,应当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机关。 5.《****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和“取水许可”合并为“取水许可”。 6.《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3项“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 | 1.《中华人民**国水法》 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工程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由流域管理机构、****政府水行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 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政府令第258号修订) 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机关,各市、县(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机关。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必须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机关审查:(一)在长**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经省长江、****管理局初审,****机关审查。省长江、****管理局在初审建设方案时应征求工****机关的意见。(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机关初审,报****机关审查;跨设区的市的河道,****机关审查。 5.《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一)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二)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3.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4.****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的工程。(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对只涉及三种中一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管理权限执行。 6.《****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中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工程建设股 | |||||||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工程建设股 | |||||||
| 4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无 | 工程建设股 | 1.《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2.《**省水工程管理与保护条例》(2005年8月19日公布,2018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设施和设备,因地制宜地开展有关经营活动,纯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实行管理和经营分开。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经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利用国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开展经营活动,应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批准。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所获得的经营收益应当用于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 4.《**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及进行考古发掘。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 5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无 | ****大队 | 1.《中华人民**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机关**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号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号修正)第十二条:****机关设立的长江、****管理局分别负责长**流、淮河干流(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统一管理工作。沿长江、淮河的市、县(区)设立的长江、淮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业务受省长江、****管理局领导。其他河道,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市、****机关负责管理。 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九条: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管理局和长**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河道采砂许可证式样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由沿江省、****政府水行政主****委员会印制。 5.《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正)第十条:从事以下采砂活动,****委员会审批:(一)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采砂的;(二)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从事前款规定以外的采砂活动,由有关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以外,单项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规模为10万吨以上的,有关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委员会的意见。 6.《**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正本)第八条第二款:沿江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委员会审批。****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7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进行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7.《**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09年6月15日省政府令第223号公布,2012年4月24日省政府令第240号修正)第七条:淮河干流**段(包括颍河茨河铺以下、涡**阳集以下河段,下同)的河道采砂规划,****管理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水工程管理单位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确定的跨设区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规划,****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河道采砂规划,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机关批准。 8.《****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72号)第十二条:从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拍卖采砂许可权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及相关收入应当全额上缴省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举行听证、项目审批前公示等;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发放相关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行政许可涉及到第三方重大利益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或不在法定期限举行听证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无 | 工程建设股 | 1.《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依法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申请采矿,必须填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申请办理采矿批准手续。 3.《**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因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植被造成轻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区,开办下列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一)铁路、公路、机场、**、码头、桥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设施项目; (三)矿产开采、房地产开发、农业开发、旅游开发等项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产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5.《****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皖政〔2017〕49号) 6.《水利部关于下放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权限的通知》(水保〔2016〕310号)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5)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 7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无 | 工程建设股 |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政府批准。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6)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 |
| 8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无 | 工程建设股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3.《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资〔1995〕457号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修改)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省水利厅关于公布省级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水政〔2013〕23号),取消省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第4项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查勘、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批复或转报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批复的项目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批内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办理审批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或不公开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4)监管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 (7)负责审批和办理的工作人员,利用审批之机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