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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在收到当月到货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货款的65%,剩余30%支付期限不超过三个月,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12个月,质量保证期满后,采购方在一个月内将质保金一次性无息退还给供应方。
质保期为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12个月,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货物质量的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