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县内城镇化建设,满足建设用地需要,****政府于2024年4月3日发布了**县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预公告。依据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县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县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征收土地目的
**县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拟作为供电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县红渡镇渡江村**屯,具体征收位置以征地范围图上红线范围为准。
三、征收村(组)、地类、面积
详见附表:
四、征收土地补偿及青苗补偿标准
| 乡镇 |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元/亩) | 备注:按照《****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来政办函〔2023〕2号)文件要求。 | ||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 红渡镇 | 44800 | 35840 | 17920 | |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忻政发〔2023〕6号)的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根据村民委和各村队集体的决定,足额支付给土地权利人。
六、建(构)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建(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的发放,足额支付给建(筑)物、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所有人。
七、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政策以货币及其他方式进行安置。
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
按《**壮族自治****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62号)、《**壮族自治****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的规定执行。
九、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户口簿、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证件等土地权属证明书材****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772-****101)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并协助做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丈量登记复核工作。请相互转告。登记时间: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6月17日。
自启动公告公布之日起,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及抢葬的坟墓,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收土地拆迁补偿登记或不协助复核的,补偿内****人民政府办公室登记为准。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委员会****小组****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附表:**县2024年第二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土地权属及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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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