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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联系电话:****0853
二、通讯地址:****4****环境局窗口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决定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文号 | 审批时间 |
| 1 | ******-白洋Ⅰ路开断****电站110千伏线路工程 | 榕梅环评〔2024〕11号 | 2024/9/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