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清单分表】【新增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2023年马鞍山慈湖高新区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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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马鞍山-花山区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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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行政许可分表及流程图(依据、条件、程序)/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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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政务公开

【权责清单分表】【新增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2023年**慈湖高新区权责清单分表(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 2024-09-19 10:35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 在园区内挂贴宣传品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予以批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节能审查的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在节能审查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和能源浪费的;
7.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行政许可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政府关****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机关负责。****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机关应加****机关的工作指导。 第十五条 ****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明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六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建设单****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机关办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验收主****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管理权限,****机关负责审查;报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机关负责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将项目节能承诺表****机关报备,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项目节能承诺表****机关报备。单个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由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所在县区、****机关牵头商其他地区县区、****机关研究确定后实施。打捆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县区级地区的,其节能审查工作分别由子项目所在县区、开发****机关实施。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 小摊贩备案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办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 小摊贩备案延续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小摊贩信息公示卡注销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 小摊贩备案变更 行政许可 《**省食品安全条例》(**省****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五号)第三十六条 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第三十八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三)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8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公司登记。……
第四条 ****机关****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公司;
(二)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商行****总局****公司。
第八条 设****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商行****分局、****管理局的区分局,****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公司****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但是,****公司由设****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机关(****机关)是****总局和****管理部门。****机关****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机关批准后30内,****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机关。……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商行政管理****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9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公司登记。……
第四条 ****机关****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公司;
(二)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商行****总局****公司。
第八条 设****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商行****分局、****管理局的区分局,****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公司****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但是,****公司由设****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机关(****机关)是****总局和****管理部门。****机关****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机关批准后30内,****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机关。……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商行政管理****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0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公司登记。……
第四条 ****机关****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公司;
(二)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商行****总局****公司。
第八条 设****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商行****分局、****管理局的区分局,****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公司****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但是,****公司由设****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机关(****机关)是****总局和****管理部门。****机关****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机关批准后30内,****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机关。……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商行政管理****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1 因公司的股东发生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公司登记。……
第四条 ****机关****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公司;
(二)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商行****总局****公司。
第八条 设****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商行****分局、****管理局的区分局,****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公司****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但是,****公司由设****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机关(****机关)是****总局和****管理部门。****机关****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机关批准后30内,****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机关。……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商行政管理****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因公司合并(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公司登记。……
第四条 ****机关****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公司****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公司;
(二)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商行****总局****公司。
第八条 设****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商行****分局、****管理局的区分局,****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公司****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管理局****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管理局规定。但是,****公司由设****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机关(****机关)是****总局和****管理部门。****机关****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机关批准后30内,****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机关。……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商行政管理****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管理部门为****机关****机关)。登记****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管理部门为****机关****机关)。登记****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管理部门为****机关****机关)。登记****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联合社)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联合社)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联合社)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 中华人******社法》
第五条 ******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社。
******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社联合社。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备案。****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分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分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分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公司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公司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公司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公司,****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公司注销登记;****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法院确认,****机关,****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中华人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中华人民**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管理部门****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管理部门名单。
《中华人民**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行政许可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行政许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3项合并为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项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办公厅 ****办公厅关****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 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办公厅 ****办公厅关****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 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许可 《****办公厅 ****办公厅关****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 将**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拟改建或者**的建筑物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建筑物,应当经所****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审批 行政许可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8月2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民办非****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范围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社会团体变更活动资金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社会团体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社会团体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社会团体变更名称登记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016年2月6日经《****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的****机关(****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性的社会团体,由****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人民政府****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机关核准。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7 人力**服务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人力**服务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设立职业****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2.《人力**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性人力**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服务许可证。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9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九号)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0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1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修改)附件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仅取消水利部审批权,****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第669号)第二十四条:**、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田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政府****管理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人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政府****管理部****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政府****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政府****管理部门(****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政府****管理部门(****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机关的,其经营****机关审批、颁发。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4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政府规定的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 ****人民政府****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5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6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7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8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9 代理****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0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1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2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3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4 代理****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人民政府财政部****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政府财政部门。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项目申请报告,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附具的文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核准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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