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索引号:****
信息分类:行政确认分表及流程图(依据、条件、程序)/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开发区管委会
文号:
成文日期: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关键词:政务公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行政确认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应当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的项目而予以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收取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机关****机关)。 ****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3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机关****机关)。 ****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4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管理部****机关****机关)。 ****管理部门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5 | 地名更名登记审批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6 | 地名命名登记审批 | 行政确认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7 | 残疾人证新办 | 行政确认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8 | 残疾人证换领 | 行政确认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9 | 残疾人证迁移 | 行政确认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0 | 残疾人证挂失补办 | 行政确认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1 | 残疾人证注销 | 行政确认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2 | 残疾类别/等级变更 | 行政确认 | 《****联合会章程》****联合会第六次**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 13 |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确认 | 行政确认 | 1.《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二)目标任务。……要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推进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生产科技装备,提**全保障能力;严格把关,分行业(领域)开展达标考评验收;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五条:企业标准化定级实行分级负责。应急管理部为一级企业以及海洋石油全部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省级****管理部门分别为本行政区域内二级、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3.《**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四条第二、第三款:省应急管理厅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级企业的定级部门。****管理局****政府行政区域内三级企业的定级部门。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工会组织,****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二条:****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发现定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原定级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并同时抄送同级经济信息化、人力**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工会组织,****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第十条: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一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 2.《**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标准化等级的企业,标准化等级继续有效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再次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定级。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由组织单位严格初审并经定级部门确认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二级、三级企业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5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所属行业定级相关标准未作重大修订; (五)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六)按照规定开展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且自评报告符合要求。 | 1.受理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3、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