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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831MA3RF6LK2U | 建设单位法人:高德民 |
| 张辉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县苗馆镇赵家村村东、327 国道南 |
| 新型环保建材生产项目(一期)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029-C3029-其他水泥类似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苗馆镇赵家村村东、327 国道南 |
| 经度:117.36733 纬度: 35.65188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06-16 |
| 济环报告表**〔2021〕05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100 |
| 3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831MA3RF6LK2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831MA3RF6LK2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00MA3CBUDU35 | 竣工时间:2024-03-25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08-1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9-13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10455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普通沥青砼30万m3(44.7万t)、乳化沥青砼0.2万m3(3000t)、水稳料40万m3(60万t)、干混砂浆30万m3(51万t)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普通沥青砼30万m3(44.7万t)、乳化沥青砼0.2万m3(3000t)、水稳料40万m3(60万t) |
| 干混砂浆生产线因市场原因尚未建设,不包含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普通沥青砼:砂石料经料斗上料至烘干筒进行烘干预处理,沥青采用导热油炉加热保温处理,预处理后的砂石料、沥青、石粉经计量取料后进入搅拌缸拌合后变为成品;乳化沥青砼:乳化液、水和热沥青按比例搅拌均匀后即可得乳化沥青;水稳料:石子通过装载机送入料仓,水泥经罐车卸入筒仓,石子、水泥与水经计量后进入搅拌机搅拌后变为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普通沥青砼:砂石料经料斗上料至烘干筒进行烘干预处理,沥青采用导热油炉加热保温处理,预处理后的砂石料、沥青、石粉经计量取料后进入搅拌缸拌合后变为成品;乳化沥青砼:乳化液、水和热沥青按比例搅拌均匀后即可得乳化沥青;水稳料:石子通过装载机送入料仓,水泥经罐车卸入筒仓,石子、水泥与水经计量后进入搅拌机搅拌后变为成品。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确定的规模以及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建设,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因施工而造成生态破坏和水土流失。 二、施工期施工废水进入工地临时设置的沉淀池,经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沤制农肥,不外排。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沤制农肥,不外排。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设立施工围挡、避免起尘原材料的露天堆放、物料用帆布覆盖、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洒水、道路清理等措施,对运输物料、渣土的车辆加盖篷布并建设洗车台,以减轻地面扬尘。营运期石粉筒仓粉尘,经各配套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度的筒仓顶端排气口排放,排放浓度确保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排放速率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沥青搅拌机及沥青储罐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VOCs,经喷淋+电捕+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沥青烟恶臭气体确保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标准要求。导热油炉产生的烟尘、SO2、NOX,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废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文件精神要求。干燥滚筒产生的烟尘、SO2、NOX,配备低氮燃烧装置,废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确保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水泥筒仓产生的粉尘,经配套仓顶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度的筒仓顶端排气口排放,排放浓度确保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进料口、干燥滚筒、筛分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负压管道收集进入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搅拌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采取搅拌机密闭,设置集气装置,将收集到的粉尘引至一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放浓度确保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颗粒物、苯并[a]芘、VOCs,采取加强车间通风,洒水抑尘等措施,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苯并芘、VOCs无组织排放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和施工进度,合理布置施工场地和施工机械,对高噪声源采取做好防震基础,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规定要求。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隔音、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施工期产生的垃圾要严格实行定点堆放,严禁随地丢弃,并及时清运处理;对施工开挖的土壤做好回填,待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破坏的植被。营运期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隔油池沥青废渣及电捕废油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及沉渣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处置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废导热油及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1、施工期严格落实了报告表中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2、施工期废水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沤制农肥。 营运期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外运沤制农肥,不外排。 3、实际目前厂区未建设干混砂浆生产线。厂区目前建设4根排气筒。 ①搅拌机进行密闭,水稳生产线仓、沥青砼生产线冷料仓设置集气装置,将收集粉尘引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放;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接入DA001排放。经检测,颗粒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②干燥滚筒采用低氮燃烧装置,燃气废气与干燥滚筒粉尘、振动筛粉尘通过管道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石粉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接入DA002排放。根据检测数据,各因子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般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 ③沥青搅拌机密闭,搅拌过程废气、储罐及计量仓呼吸废气通过负压管道收集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根据检测数据,VOCs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沥青烟及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恶臭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标准要求。 ④燃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装置,燃气废气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根据检测数据,燃气导热油炉各污染因子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文件精神要求。 ⑤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及《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苯并芘、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 4、对噪声较高的设备采取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设备使用中要加强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合理布局车间。 5、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隔油池沥青废渣及电捕废油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及沉渣回收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导热油及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 本次为新型环保建材生产项目(一期)验收,干混砂浆生产线未建设。已建设的沥青砼及水稳生产线主要变动情况如下: 1、原环评设计厂区设置4个150t水泥筒仓(用于水稳料及干混砂浆的生产)、1个100t石粉筒仓、6个50t 沥青储罐、1个50t 的石膏筒仓。实际干混砂浆生产线未建设,水稳料生产线建设2个120t水泥筒仓;未建设石膏筒仓。 2、原环评厂区设置160万大卡的导热油炉一台,实际厂区建设100万大卡的导热油炉一台(1.6t/h),型号为YYQW-1200YQ。 3、原环评设计共12根排气筒,实际因干混砂浆未建设、筒仓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合并至生产线等原因,厂区目前共设置排气筒4根。 4、原环评设计沥青砼生产线铲车1辆、水稳料生产线铲车2辆,实际全厂铲车共计2辆,各生产线可共用。 对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中“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根据上述文件,本项目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符合竣工验收要求。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该环评批复有效期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向我局报批。 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好环评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要做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程序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其它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不需重新报批。 项目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已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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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13 | 0.14 | 0 | 0 | 0.13 | 0.13 | / |
| 0 | 0.44 | 0.62 | 0 | 0 | 0.44 | 0.44 | / |
| 0 | 0.28 | 0.5 | 0 | 0 | 0.28 | 0.28 | / |
| 0 | 0.08 | 0.312 | 0 | 0 | 0.08 | 0.08 | / |
| 1 | DA001排气筒(水稳生产线料仓、水泥筒仓及搅拌、沥青砼生产线冷料仓布袋除尘器) | 《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表2一般控制区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10mg/m3、3.5kg/h) | 水稳料生产线搅拌机进行密闭,水稳生产线料仓、沥青砼生产线冷料仓设置集气装置,将收集粉尘引至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1排放;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接入DA001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7kg/h | |
| 2 | DA002排气筒(石粉筒仓、干燥滚筒、振动筛布袋除尘器)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一般控制区)要求,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20mg/m3、23kg/h,SO2100mg/m3、15kg/h,NOx200mg/m3、4.4kg/h) | 沥青砼生产线干燥滚筒采用低氮燃烧装置,燃气废气与干燥滚筒粉尘、振动筛粉尘通过管道收集后采用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0m高DA002排气筒排放。石粉筒仓粉尘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的废气接入DA002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1.9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1kg/h,SO2最大排放浓度为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1kg/h,NOx最大排放浓度为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28kg/h | |
| 3 | DA003排气筒(沥青罐、计量仓、搅拌工序配套喷淋+电捕+活性炭吸附设施) | 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中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要求(60mg/m3、3kg/h)、沥青烟及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要求(沥青烟:75mg/m3、0.18kg/h,苯并[a]芘:0.0003mg/m3、0.00005kg/h);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 标准要求 | 沥青搅拌机密闭,搅拌过程废气、储罐及计量仓呼吸废气通过负压管道收集,采用“喷淋+电捕+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通过15m高DA003排气筒排放。 | 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2.5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45kg/h,沥青烟最大排放浓度为5.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90kg/h,苯并[a]芘排放浓度低于检出限、最大排放速率为2.0×10-8kg/h,恶臭最大排放浓度478 | |
| 4 | DA004排气筒(燃气导热油炉配套低氮燃烧装置) | 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表2中一般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及《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大气[2019]88号)文件精神要求(颗粒物10mg/m3、SO250mg/m3、NOx50mg/m3、烟气黑度1级) | 燃气导热油炉采用低氮燃烧装置,燃气废气通过15m高DA004排气筒排放。 | 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2.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1×10-3kg/h,SO2浓度低于检出限、最大排放速率为0.0017kg/h,NOx最大排放浓度为32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63kg/h,烟气黑度<1。 | |
| 5 | 无组织废气 | 颗粒物、苯并[a]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苯并[a]芘≤0.008μg/m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0.5mg/m3)。无组织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20)。 | 未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363mg/m3、苯并[a]芘未检出,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苯并[a]芘≤0.008μg/m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0.5mg/m3)。无组织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1.43mg/m3,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表2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最大为12,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20)。 |
| 1 | 噪声治理设施 | 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限值 | 对噪声较高的设备采取防震、隔声、消声措施;设备使用中要加强维修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避免因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噪声增大;合理布局车间。 | 厂区厂界昼间最大噪声值为56dB(A)、夜间最大噪声值为46dB(A) |
| 1 | 施工期产生的垃圾要严格实行定点堆放,严禁随地丢弃,并及时清运处理;对施工开挖的土壤做好回填,待施工完成后及时恢复破坏的植被。营运期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隔油池沥青废渣及电捕废油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及沉渣回收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处置需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中相关要求。废导热油及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 |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袋式除尘器收集的粉尘、隔油池沥青废渣及电捕废油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污泥及沉渣回收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废导热油及废活性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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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环评批复有效期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地点、建设内容等发生变化,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重新向我局报批。 项目建设要严格落实好环评文件所提出的各项内容,工程竣工要做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程序取得排污许可证及其它环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不需重新报批。 项目严格执行了“三同时”制度,已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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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