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财政局关于鲁番市高昌区中心城区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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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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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资质要求 -
招标/采购内容 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排...更多 成交金额 暂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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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XJDN(TLF)-2024-003


二、项目名称:****中心**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公司

地址:**市**区**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红**路888****广场01栋1#商业综合楼(A、B座)A单元商务办公2003室-2号房(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基本情况

****中心**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于2024年7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8月5日开标,2024年8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8月9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4年8月13****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项目评审以未提供6月份完税证明而废标决定的依据不充分不合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不一致;2.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近3个月的社保和缴税证明,要求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经调查核实,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本级税务部门核实,****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仅作为纳税人做账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税务局以及办税服务厅均可以下载及打印完税证明。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不存在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情况,投诉人中****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公司,该资格审核条款的设立对投诉供应商不造成限制或差别和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符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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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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