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XJDN(TLF)-2024-003
二、项目名称:****中心**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公司
地址:**市**区**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红**路888****广场01栋1#商业综合楼(A、B座)A单元商务办公2003室-2号房(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
四、基本情况
****中心**重要点位排水防涝防护设施建设项目-城市致灾隐患特征提取与城市内涝监测预警平台搭建采购项目于2024年7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8月5日开标,2024年8月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4年8月9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2024年8月13****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项目评审以未提供6月份完税证明而废标决定的依据不充分不合理,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不一致;2.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连续近3个月的社保和缴税证明,要求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违反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经调查核实,关于投诉事项1:经向本级税务部门核实,****银行回单不能作为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仅作为纳税人做账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纳税人****税务局以及办税服务厅均可以下载及打印完税证明。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不存在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情况,投诉人中****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经营状况良好,不属于中小微企业,****公司,该资格审核条款的设立对投诉供应商不造成限制或差别和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应当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符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