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和《**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经核实,闫波自建房建设项目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现对该项目核实结果进行公开。
证书名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证书编号:核字第**县****00037号
项目名称:闫波自建房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县****社区北面
建设单位:闫波
建设规模:建筑占地面积99.98平方米,建筑面积920.53平方米,一栋9层,建筑高度31.4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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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