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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告
2006年12月6日,******局(现********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受让人同意在2006年12月6日之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截至目前,该宗土地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建设用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并已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且长期处于停止建设状态,你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且你公司未开发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根本违约,我局决定:
1.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公司与我局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14157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
3.如后续处置该地块过程中产生其他经济损失,****公司追偿的权利。
4.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5****公司。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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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