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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社区****中心
住所:**县**商业街A3-15,16,17,18,20室
法定代表人:黄宪乐
本机关于2024年6月28日对你单位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3年和2024年年度检查。以上事实有**省社会组织年检年报结果公示平台截图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厅《社会组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登记。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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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