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屏县农产品产业链鹅毛晒场项目第2次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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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县农产品产业链鹅毛晒场项目 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修改):

原招标文件第三章工程量总价子目评标办法中2.2.4(6):其他因素评分标准(9.00分),驻场承诺(3****公司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 资料员)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更换,并且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 不得少于22天,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0天。如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未 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项目 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次按中标金额的2%罚款,其他人员每人每次按中标金额的1%罚款;出现3次及以上清退出场,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并赔偿造成的损失。所有罚款金额从工程款中扣除,承诺得3分, 提供承诺书原件电子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不承诺 不得分。标书代写

现修改为: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9.00分),驻场承诺(3分)

承诺中标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 (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不得更换,并且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 22 天,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少于 20 天。如有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未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每次按中标金额的 2‰罚款,主要管理人员每人每次按中标金额的 1‰罚款。承诺得3分, 提供承诺书原件电子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不承诺不得分。标书代写

****(**数峰****公司)
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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