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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意向方:
项目编号:****;
变更事项:
15.4项评分标准第三点-经济报价中,有效响应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分成比例每减少1%时,则减1分,减至35分止。标书代写
现变更为:有效响应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报价每减少1%时,则减1分,减至35分止。标书代写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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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