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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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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通过我所以协议转让方式****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人”)位于**市**区高新雁南路279号10层部分办公用房。4月18日,****公司出具《成交价格确认单》(即《成交通知书》),你公司签字盖章确认了交易结果。你公司至今仍未按照公告约定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公告》等文件相关规定,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集团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后,由我所将剩余交易保证金划转至出租人指定账户。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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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