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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更正。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410室
联系电话:0898-****7349
| 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文件 |
更正内容 |
备注 |
| 1 |
**鸿****公司 |
****中心大道 |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表 |
在分割单元情况中,把序号1至78个登记单元土地使用权分割面积全部填写在“分摊基底面积”一栏 |
依职权更正 |
****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