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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批复**-****基地-**输油管道工程穿越****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请示》(**振华储运〔2024〕3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文站网管理办法》和《****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服务中心****水文局)关于**-****基地-**输油管道工程穿越****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辽河库站网〔2024〕98号)(详见附件),现就该项目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地-**输油管道工程(以下简称拟建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原油管道,总长度为3325.8米,采用“定向钻+开挖”方式穿越辽河,开挖段为辽河滩地,长度625.8米,管顶距离滩地最小埋深2.51米。拟建工程跨越辽河处距下****水文站5.8千米。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省水文条例》规定,开展拟建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二、《**-****基地-**输油管道工程穿越****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中****水文站水文监测受拟建工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基本合理,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拟建工程****水文站水文测验工作环境、水文测报及资料整编基本无影响的结论。
三、在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做好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环境保护工作。
四、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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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