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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审查批复 报告书 >的请示》 ( 新水中心呈 〔202 4 〕 4 号) ,我厅已经于2024年 6 月2 5 日受理。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新**富尔江(火石-富尔江引水拦河坝)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95.91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东北黑土区一级防治标准。
(三)基本同意设计水平年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97%,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表土保护率98%,林草植被恢复率97%,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50.15万元。
二、该项目已完工,水土保持方案为补报方案。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管理维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二)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厅、****水务局提交监测总结报告。
(三)依法依规按时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竣工验收或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自主验收由你单位依据相关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组织开展。你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本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吴帅电话:024-****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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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