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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我局审核,同意********医院变更后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科专业/口腔科;预防口腔专业/皮肤科/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X线诊断专业(协议);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中医科。
现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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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