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公告
******局《关于撤销(建字第611********0026)的函》及《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四至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之规定,我局依法对编号:(建字第611********002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予以注销。
自本公告之日起,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注销,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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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6日